互联网自然语言智能处理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互联网自然语言智能处理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开放、流动和联合,吸引国内外研究人员利用实验室的条件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研究工作,依据四川省教育厅和乐山师范学院相关规定,实验室设立开放基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开放基金从重点实验室建设费预算中支出,用于资助开放基金项目研究,专款专用。
第二条 实验室每年发布开放基金项目申请指南,国内外研究人员以项目形式申请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须与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
第三条 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可以与开放基金项目申请人开展合作研究,但不能作为开放基金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
第二章 申请
第四条 申请的开放基金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项目须符合开放基金申请指南要求;
(2)开放基金项目研究期限通常应为1-2年;
(3)开放基金项目资助的最大额度为3万元人民币(根据学校文件实时调整);
第五条 开放基金项目申请人填写开放基金申请书,经所在单位科研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向实验室报送一份纸质申请书,同时报送申请书电子版。
第六条 实验室组织相关专家对开放基金项目进行评审,并确定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
第七条 申请人在获得项目立项通知后,须填写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研究计划任务书,一式三份,经申请人所在单位科研主管部门盖章后,报送实验室审核盖章,实验室、申请人和申请人所在单位科研主管部门各执一份,逾期不报者,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三章 实施
第八条 受开放基金项目资助发表的论文和出版的论著,须注明“互联网自然语言智能处理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资助”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方式:This work is supported by Key Lab of Internet Natural Language Processing of Sichuan Provincial Education Department(No.×××))。
第九条 开放基金项目负责人应每年按期填写开放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由项目依托单位科研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实验室审核并存档。
第十条 对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实验室下发整改通知,在限期内不能完成整改的项目,实验室撤销该项目,并追回拨出的经费。
第十一条 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若要更改研究计划内容,项目负责人须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科研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报送实验室审核,经实验室同意后方能按照调整后的计划执行,对于无故降低预期研究目标、减少研究内容、延长研究年限的项目,实验室将不同意更改。
第四章 结题
第十二条 开放基金资助项目到期后的两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开放基金项目结题报告书,如实填写项目研究总结,经项目依托单位审核盖章后,与项目研究成果复印件一起报送实验室。
第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召集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对申请结题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向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科研主管部门通报项目评审结果。
第十四条 由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应归实验室与项目依托单位共享。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开放基金资助项目在立项后,须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经费预算表,并报实验室审核后方能执行。
第十六条 开放基金资助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依托单位财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经费预算计划自主支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或挪用。
第十七条 开放基金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资助与项目相关的研究工作,主要包括业务费、材料费、测试分析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第十八条 开放基金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填写经费决算表,经项目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实验室审核,项目经费决算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结题不予通过。
第十九条 对于违规使用开放基金经费的项目,实验室将保留追究项目负责人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互联网自然语言智能处理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